據西班牙國家電網公司統(tǒng)計,西班牙發(fā)電量中39%來自可再生能源。其中,風能占18%,水電占14%,光伏占3%,光熱占2%,垃圾發(fā)電占0.5%,其他形式占1.5%。
2019年2月底,西班牙政府公布《氣候變化與能源轉型法(草案)》,其中到2030年希望達成的主要目標包括: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至少減少20%,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占總發(fā)電量的70%,到2050年要使本國電力生產全部來自可再生能源,就目前來看,西班牙的可再生能源市場發(fā)展前景廣闊。
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聯席合伙人劉學選介紹說,外國投資者可以直接或通過參股形式在西班牙投資。直接投資可分為建立或不建立實體機構的投資。建立實體機構的投資方式主要有設立代表處、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此外投資者還可通過分銷協議、代理合同、商業(yè)行紀、特許經營以及收購不動產等方式投資。
在工程承包方面,公共事業(yè)合同法第65條規(guī)定,個人或法人/西班牙或外國公司均可參與工程招標,只要有民事行為能力,并有足夠的經濟、財政、技術能力。第68條規(guī)定非歐盟企業(yè)參與招標須出示西班牙駐所在國大使館經商處證明,所在國也允許西班牙企業(yè)在當地政府工程招標,以體現對等原則。另外參加工程招標的外國公司可能會被要求在西班牙擁有分支機構,有授權代表或法人,并在公司登記部門登記。
“總體來說,適用歐盟規(guī)則的合同金額取決于采購的內容和采購主體,對于建筑類合同金額的門檻為5548000歐元,對于低于該金額的投標,只適用西班牙公共采購規(guī)則,不適用歐盟招標規(guī)則。”劉學選表示。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受疫情影響,西班牙上市、非上市公司股權價值遭遇大幅下跌,為避免外國投機者惡意收購,西班牙于3月17日頒布了皇家法令,中斷此前寬松的外商投資政策。外商直接投資指,除歐盟成員國及歐盟自由貿易組織成員國之外,其它國家投資者占西班牙公司股份超過10%,或基于公司運營、行動或合法交易有效參與對公司管理或獲得對公司的控制。涉及領域包括能源在內的重要基礎設施建設。
劉學選指出,中企投資西班牙
新能源市場仍面臨著一些挑戰(zhàn)。
首先,根據西班牙皇家法令,電網擔保金額提高至原來的四倍,從每千瓦10歐元增至每千瓦40歐元,該規(guī)定使規(guī)模較小的市場參與者無法定價或嚴重阻礙了其提供新擔保的能力,同時為更大的市場參與者在綠地投資中提供電網容量擔保提供更大的競爭優(yōu)勢。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也是政府為減少投機性市場競爭而采取的一種合理舉措。
其次,由于此類項目利益相關者眾多,工作量巨大,因此項目周期較長。盡管開發(fā)商可以通過分包等方式進行開發(fā),要想成功應對政府機構大量的工作也是十分不易。
最后,西班牙現行規(guī)定中,提交申請的先后順序或者公司規(guī)模大小并沒有為開發(fā)商提供任何的競爭優(yōu)勢,開發(fā)商需要在相同的并網點競爭稀缺的電網容量。另外,并網基礎設施不健全,電力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并不清晰透明,導致開發(fā)商無法對項目預算及耗時進行更為清晰的預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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