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CBAM機制(征收碳關稅)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文章來源:未知碳交易網(wǎng)2023-05-01 14:15

(1) 申報清繳。在每年5月31日前,進口商需向CBAM執(zhí)行機構申報上一自然年度其進口產(chǎn)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將要繳納的與上述排放量相對應的CBAM電子憑證(即CBAM證書)數(shù)量。一張CBAM證書對應1噸碳排放量;
 
(2) 回購注銷。年度清繳完成后,CBAM執(zhí)行機構應回購進口商賬戶上多余的CBAM證書,回購價格為進口商購買時的支付價格,回購數(shù)量上限為進口商在上一年度購買CBAM證書總數(shù)的10%。若回購后,進口商賬戶上仍有多余證書,則由CBAM執(zhí)行機構在7月31日前清零;
 
(3) 處罰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約或偽造數(shù)據(jù),則進口商(即申報人)將受到處罰,需補足未交的CBAM證書,且根據(jù)上一年度CBAM證書平均價格的3倍繳納罰款;
 
(4) 二次交易。目前,CBAM證書是否可以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暫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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