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市場有效性不足的現(xiàn)狀主要受多重原因的驅動,包括碳配額分配的制度設計、交易工具的運用不足、交易機制抑制流 動性、交易主體參與度受限、信息披露不足等。具體來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1)總量、分配機制設計特殊,配額分配及上繳存在時滯,企業(yè)傾向臨近履約期進行交易。我國碳市場的基本設計思路是基 于碳強度而非基于總量的碳市場,優(yōu)勢在于配額總量設定能更好契合我國發(fā)展需求,劣勢在于配額核算存在滯后性且配額預 期不穩(wěn)3。由于提前交易并持有配額存在碳價波動及總量不等的風險,控排企業(yè)實際傾向臨近履約期根據(jù)最終核定配額進行 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2)交易工具嘗試較多但規(guī)?;\用不足,價格發(fā)現(xiàn)及穩(wěn)定作用發(fā)揮有限。我國區(qū)域碳市場曾嘗試運用多種金融工具,但最 終運用范圍有限,其原因大致有三點: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①市場定位低,交易工具運用謹慎。由于我國更多將碳金融定位為服務于碳減排的從屬性市場工具4,而非資本市場的組成 部分,設計初衷即以現(xiàn)貨交易為主,交易工具使用并未受到政策的充分支持。如 2017年末,時任國家發(fā)改委氣候司負責人李高在國新辦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在碳市場建設過程中,我國“堅持將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 在碳交易系統(tǒng)運行過程中避免過多投機、避免出現(xiàn)過多的金融衍生產品5”。
②核心交易工具受政策限制未能推出。碳配額的分配及使用存在較大時滯,運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規(guī)避需求強,然而由于《期 貨交易管理條例》要求期貨只能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并開展交易,各碳市場缺乏權限,最為核心的碳期貨“千呼萬喚難出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③區(qū)域碳市場割裂,已嘗試的碳金融工具難以規(guī)?;\用。雖然我國各區(qū)域碳市場均曾嘗試豐富交易工具(后文詳述),但 一方面推出產品多是非標準化產品,另一方面區(qū)域市場相對割裂且產品規(guī)則不一,碳金融產品推出后僅可在當?shù)厥袌鍪褂茫?且不少產品首發(fā)后“沒有下文”,導致眾多碳金融產品一度被戲稱為“PPT產品”6。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3)交易機制抑制流動性,以不可集中交易及“T+5”機制最為典型。根據(jù) 2011、2012 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 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37、38 號文),碳市場不 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且需要采取 T+5的清算交付模式(全國碳市場為“T+1”),導致區(qū)域碳市場交易 成本高、效率低,流動性實際受到抑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4)交易主體參與度受限。全國碳市場方面,無論是 2021年 2月起實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還是 2021年 5 月印發(fā)的《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guī)則(試行)》,均未對機構及個人投資者參與全國碳市場的資質做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參與主 體仍限于控排企業(yè),流動性相對不足,加劇了企業(yè)集中交易傾向及碳價的波動。區(qū)域碳市場方面,非履約機構及個人投資者 的參與令流動性有所提升,如北京碳市場中非履約機構大量參與交易,但仍有發(fā)展空間。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5)碳市場信息披露不足,輔助市場發(fā)展有所落后。一方面,我國各區(qū)域碳市場信息披露質量參差不齊,如重慶等地區(qū)并未 披露 2020年配額總量,天津碳市場(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缺少年報等;另一方面,部分過去信披較為完善的碳市場也存在 信披質量下滑的問題,如北京碳市場(北京綠色交易所)2019 年年報至今未披露。信息披露不完善,導致潛在參與者及輔 助機構了解碳市場運行的信息成本較高,對其參與意愿有所抑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