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決定,確定從2021-2030年歐盟排放
交易系統(tǒng)(ETS)第四階段期間發(fā)放的歐盟范圍內限額數量。歐盟ETS涵蓋的部門必須比2005年的水平減少43%,才能實現歐盟2030年溫室氣體(GHG)減排目標,比1990年的水平至少減少40%。
委員會2020年11月16日的決定在確定2021年上限時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
線性減少系數從 1.74% 增加 0.46%, 達到 2.2%,這決定了上限每年減少的金額;
英國退出歐盟的影響,包括從2021年1月1日起,歐盟ETS指令涵蓋北愛爾蘭的發(fā)電排放,而英國的排放量不再計入;
關于溫室氣體全球變暖潛力的最新科學數據;和
克羅地亞、法國、德國、冰島、意大利、葡萄牙、斯洛文尼亞和西班牙將小型裝置排除在歐盟 ETS 之外。
根據歐盟的一份新聞稿,2021年的上限不包括對飛機運營商發(fā)放的津貼數量,這是"從免費分配給航空的自下而上的方法的結果"。
在2021年任命歐洲能源交易所為歐盟ETS共同
拍賣平臺后,歐盟預計將在2020年12月公布2021年
拍賣日歷。第四階段的拍賣將于2021年1月底或2月初"從2021年第一個預定拍賣日期開始"。
根據發(fā)布,從2021年起:
第3階段和第4階段津貼"將繼續(xù)并行存在";
第四階段限額不符合履行義務實體第三階段排放量的涵蓋范圍;
可上繳航空津貼,以履行航空經營人及固定裝置的合規(guī)義務;和
國際信貸,包括根據《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fā)展機制(
CDM)項目活動產生的經核證的減排單位,不能再在第四階段使用。